地方法规
关于印发《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》的通知
2007-04-09

关于印发《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》的通知

 

200299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北京市物价局文件


关于印发《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》的通知

市各委办局,各区县政府,各总公司:
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治理大气污染措施,加大我市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力度,优化能源配置,作为城市集中供热(热力管网、区域燃气锅炉等)的补充,鼓励用户使用电采暖替代燃煤取暖,并制定优惠办法,对电采暖用户实行低谷用电优惠价格。
  实施电采暖优惠政策导致供电企业的电费减收,由电网企业按照售电收入减收与购电费用减支相平衡的原则,组织发电企业实行电价联动予以解决,在实施中贯彻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
  为了保证用户安全,政府将进一步规范电采暖设备市场。同时鼓励使用蓄能式电采暖、节能型电采暖;采用电采暖的建筑要做好建筑保温。
  依据该办法,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《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》、《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价格联动实施??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2002
726
主题词:能源 电力 环保 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抄送:刘淇市长,学农、海燕、敬民副市长,
国家计委,国家经贸委,市政府办公厅,
华北电力集团公司,北京供电公司,有关发电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2726日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印1000

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
    
一、优惠政策及适用范围
1
、  适用范围。本办法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电采暖用户。本办法所指的电采暖是指以电能为主要能源的采暖系统,包括蓄能式电采暖设备、热泵、电热锅炉等;
2
、  优惠时段及价格。电采暖用户在每年111日至次年331日间享受低谷用电优惠,低谷时段为晚2300至次日早700。低谷优惠时段不区分用电性质、供热对象一律按0.2/千瓦时(含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)计费,其他时段电价不变。
二、电采暖低谷优惠政策的实施
  对分户式电采暖居民按照一定规模、有组织的统一进行配电网及居民户内线改造、更换计量装置,验收后享受优惠政策。平房区居民改用电采暖结合平房保护区改造进行。分户式电采暖居民安装一块分时电能计量装置,对电采暖设备不单独计量,其它用电一并享受低谷优惠政策;其他用户对电采暖设备单独安装计量装置。

 

1、已采用电采暖的用户
供电线路、户内线及电能计量装置符合要求的用户,需经供电企业确认后享受优惠政策;电能计量装置及线路不符要求的,需先进行相应改造;
2
、改用电采暖的用户
需先改造供电线路、户内线、电能计量装置等以满足供电、计量要求,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; 
3
、新建建筑中采用电采暖的用户
新建项目采用电采暖应在规划、设计、施工过程中满足相应的供电、计量要求,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。
三、附则
1
、  本办法自2002111日起执行;
2
、  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