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规
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联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(京政办发[1991]57号)
2007-04-09

京政办发[1991]57号

 
 
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联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
 
 
 
各区、县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委、办、局,各总公司,各高等院校:
近几年来,本市联片供热工作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,取得了很大的进展,对减少分散的锅炉房、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、节约煤炭等都发挥了有益的作用。为巩固已取得的成果,促进联片供热工作的发展,切实保障居民冬季正常取暖,必须加强联片供热管理工作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凡有条件实行联片供热的,都必须积极实行。联片供热的具体实施,要因地制宜,做到按规划、有计划、有组织、有步骤地发展。联片供热涉及居民冬季取暖的,必须以确保居民冬季正常取暖为前提。今后,居民住宅区一般不与工业生产单位联片供热。
现已实行居民区与工业生产单位联片供热的,必须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,确保冬季居民住宅的正常取暖。
二、新实行联片供热的地区,涉及到居民取暖的,其供热锅炉房除在原有基础上改建的以外,新建的一般应经过一个采暖期正常运行后,方可拆除原有的锅炉房。
三、联片供热的组织实施,按下列规定执行:
(一)新建、改建居民住宅区的联片供热,由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方案,经环保、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,由建设单位按规划实施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。现有居民住宅区供热锅炉房扩建、改建,需联片供热的,也照此办理。
(二)现有居民住宅区需联片供热的,由环保部门与联片供热各单位协商提出方案,组织规划、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会审,经征求劳动、消防、供电、公用、煤炭供应等部门意见后,由环保部门监督实施。
(三)劳动、消防、供电、公用、煤炭供应等部门应对联片供热的工作积极予以配合、支持,保证联片供热工作顺利进行。
四、联片供热地区,由参加单位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组成管理小组,作为该地区联片供热的管理机构,负责供热锅炉房的集资、筹建及建成后的运行、维修、收费等管理工作。管理小组一般以供热锅炉房产权单位为组长单位,其他参加单位按照分工,各负其责,协助组长单位工作。供热锅炉房的日常管理和供热运行工作,由组长单位承担,也可由组长单位委托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承担。
五、联片供热锅炉房的产权为所在单位所有,或为集资单位共有。其设备更新、维修、供热运行及管理等一切费用,全部由参加该地区联片供热的单位承担,费用标准按照市物价局的规定执行,并按各单位采暖的建筑面积或所用的热量分摊。
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及供热运行的,各单位分摊的费用由组长单位负责收缴,本供热年度费用必须于当年10月30日前一次缴清。拖欠、少缴或不缴供热费用的,可不予供热。
六、以上第四、五两项规定的事项,由参加联片供热的单位以签定协议的方式确定。
协议签定后,不得擅自变更。确需变更时,要求变更的单位必须征得其他参加单位同意并相应修改协议。由变更而引起的经济损失,由要求变更的单位承担。
七、现已实现联片供热的地区,未建立管理小组或管理小组不健全的,应在1991年11月15日前建立、健全。未签定协议的,应在1991年11月15日前补签协议。具体组织工作,可由现在的管理单位牵头办理。
八、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和以上通知事项,加强对本市联片供热地区和供热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。